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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商智业帮助A婚纱摄影中心获得胜诉

时间:2015-05-19 来源:华商智业 作者:华商智业 点击:701次

       
       争议商标“A婚纱摄影馆A wedding photo studio”文字商标由北京市A婚纱摄影中心于2004年11月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(简称商标局)申请注册,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婚纱摄影服务等服务。2010年5月24日,A礼服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申请,其主要理由是:一、A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区长期、大量使用“A”商标,“A”也是A公司的商号;二、争议商标的中英文文字部分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通用名称;三、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A公司的商号权和商标权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,维持了“A•新概念婚纱摄影馆 A wedding photo studio”文字商标,驳回了A礼服有限公司的申请。
       A礼服有限公司不服商标仲裁委员会的裁定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。
华商智业律师接受北京市A婚纱摄影中心委托,作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。
       华商智业指定律师向法庭提出:1、A婚纱摄影中心注册争议商标有合理理由,A是一个普通的外国女子名字,原告无权占为己有;2、原告的商标从来没有在中国大陆使用过,不属于我国《商标法》规定的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。
       法庭在确认原告的商标没有在大陆使用过之后,经过短暂的合议,当庭作出判决。法院认为:原告使用“A”商标、商号的证据材料均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,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,《商标法》的适用范围也限于我国大陆地区。因此,原告提交的在台湾地区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“茱丽亚”作为商号或者商标在我国大陆地区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第三人北京市A婚纱摄影中心胜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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